首年缴费
¥2,330.00
2019-08-05969关注0赞
被保人 :30岁 男
侧重险种 : 重疾险,医疗险,人寿险
推荐理由:性价比高,保费低,针对性强!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恶性肿瘤保险金 | 1000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1.首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2.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且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后,于合同保险期间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第二次患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3.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第二次患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且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后,于合同保险期间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第三次患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保险公司相邻两次给付的恶性肿瘤保险金,后次恶性肿瘤确诊日需自前次恶性肿瘤确诊日已届满三年。合同的恶性肿瘤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保险金达到三次时,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终止。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1000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若保险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首次恶性肿瘤保险金,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
身故保险金 | 1000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保险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首次恶性肿瘤保险金,不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
满期保险金 | 100000.00 |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且未发生主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确诊,本附件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主合同及本附件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 |
包含产品: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国寿康爱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 80周岁 | 终身 | 2330.00 |
客户是我高中同学,平时也会偶尔和他聊到保险方面的知识,他自己也有一定的保险观念,他女儿是3月1日出生的,在3月7日的时候他就主...
签单: 6463.00元 2020-05-27
“人人都需要意外险”,很多人应该都听过这句话。而意外往往是不可...
法律免责声明:本网站并非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官方网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本网站所载内容是否恰当、是否适宜销售不做任何担保。关于使用本网站所载资料时在资料的准确性、精确性和可靠性方面所引发的任何后果,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做任何担保,亦不做任何陈述。本网站不应被视为在任何国家向任何人销售产品的要约或请求。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承担由本网站所引起的任何责任和损失。 本网站上的相关产品信息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http://www.e-chinalife.com/上的介绍为准。
成都中国人寿鲜小强竭诚为您提供少儿险、养老险、意外险、分红险、重疾险、人寿险、团体险服务,成都买保险找成都中国人寿鲜小强
184950个用户完善保障计划